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成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丘瀚文 律師羅詩婷 律師被 告 張麗花
陳啟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智慧財產法院(現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業已確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