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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見宬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淑芬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建州,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6號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55,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