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明軒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明軒(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鴻銘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意旨同此見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萬7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50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2,975元外,上訴人尚應補繳2萬7,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 (新臺幣) 被上訴人即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684.46 3萬3,300元/平方公尺 6400/67200 217萬7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