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許賀舜

許文發許美秀許沛淇郭許美金被上訴人即被 告 許智廸

許桀銘許瑞麟許郁雯許怡婷許高政

許高慶

許榮顯

許金湖

許振雄許麗花

許麗月許麗真許鴻祥許鴻瑞

許永全許永章許永鎮

許武雄

許文忠

許僥峻許明德

許文凱許秀惠許玉麟許榮宏許清標許榮斌

許榮璋許榮泰許榮庭許偉延

許偉民許偉豪許哲豪許惠雯

許仁壽許元寶

祭祀公業許發法定代理人 許武雄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8,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