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許賀舜
許文發許美秀許沛淇郭許美金被上訴人即被 告 許智廸
許桀銘許瑞麟許郁雯許怡婷許高政
許高慶
許榮顯
許金湖
許振雄許麗花
許麗月許麗真許鴻祥許鴻瑞
許永全許永章許永鎮
許武雄
許文忠
許僥峻許明德
許文凱許秀惠許玉麟許榮宏許清標許榮斌
許榮璋許榮泰許榮庭許偉延
許偉民許偉豪許哲豪許惠雯
許仁壽許元寶
祭祀公業許發法定代理人 許武雄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8,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