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2號原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後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雅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