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李采璟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被 告 李奎憲
李國璇李國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李文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