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榮益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湯秀香
陳建麟林柏洋孫政豊陳麗楡林王美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