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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樹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日期: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