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5號原 告 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剛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訴訟代理人 嚴孟君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3,545,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34,1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