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淑卿被 告 莊文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後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該印鑑章乃是原告訂立契約或辦理其他事務所需物品,難以認定原告於被告返還該印鑑章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金額3,000元後,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