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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淑卿訴訟代理人 莊佩樺被 告 莊文安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已對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確認無訛。魏淑卿雖以法定代理人名義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前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等物品,惟本案是否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乃訴訟要件,被告是否有權占有公司印鑑等物品亦屬本案實體要件,若被告於前案(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獲得勝訴判決,本案程序要件及實體要件即均有欠缺。前案法律關係是否成立顯會影響本案全部裁判結果,故本院認有必要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