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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6號上 訴 人 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淑卿被 上訴人 莊文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