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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7號上 訴 人 梁文漢被 上訴人 李昱璋

李沄津陳清林陳森源陳成滄陳睦炘陳許秀娥陳俊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