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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敏文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琴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4,997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扣除已繳24,072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倢妮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依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6,500元233.14平方公尺=1,515,41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700元29.06平方公尺1/21=3,73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700元384.22平方公尺1/21=49,4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700元2,694.62平方公尺1/21=346,451元 合計 1,914,997元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