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9號原 告 張景淑即張義雄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原 告 張昆保即張義雄承受訴訟人被 告 張啓晟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昆保為原告張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義雄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張景淑及張昆保為其繼承人,張景淑於111年5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張昆保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張昆保為原告張義雄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