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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樹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以先位、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上訴人之先備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前開說明,即以165萬元核定本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