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張龍灝
張志成張清沂張智明楊張雪華張景新
張秀合蔡慶霖蔡宗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張永昌法定代理人 張文智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被告雖於民國97年7月1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即已存在,惟原告張清沂、張智明、楊張雪華、張景新、張秀合、蔡慶霖、蔡宗翰等人之繼承事實,係發生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規定,原告張清沂、張智明、楊張雪華、張景新、張秀合、蔡慶霖、蔡宗翰得否取得被告之派下權,應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規定,即以原告張清沂、張智明、楊張雪華、張景新、張秀合、蔡慶霖、蔡宗翰於發生繼承事實後,是否有共同承擔祭祀為判定標凖,而原告張清沂、張智明、楊張雪華、張景新、張秀合、蔡慶霖、蔡宗翰是否有共同承擔祭祀部分,尚有未明,應有續行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