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張永昌法定代理人 張文智送達代收人 蕭春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龍灝
張志成張清沂張智明楊張雪華張景新
張秀合蔡慶霖蔡宗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萬5,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