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8號原 告 吳樹欉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召開之第10次理事會議、108年1月12日所召開之第11次理事會議、108年9月20日所召開之第12次理事會議、108年12月18日所召開之第13次理事會議、109年2月6日所召開之第14次理事會議、109年4月12日所召開之第15次理事會議均不成立,核其聲明之內容,乃係在請求確認上開6次獨立之會議決議為不成立,乃屬不同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自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以其主張上開6次理事會議不成立之理由、事實均為同一,而認6次會議決議均屬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無可採。又原告請求確認之內容,係基於其為成員所生之權利,核與人格權、身分權之非財產權無關,自屬財產權之範圍,惟審酌上開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原告如獲勝訴所受之客觀利益亦難以金錢量化,復無從依卷內資料形式推估計算,是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明之6個各別不同訴訟標的之訴訟標的價額,各自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6=99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0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7,335元,尚應補繳8萬1,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