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樹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