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5號原 告 焦湘崐被 告 陳雯玉即第一站飲品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及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票面金額共計45萬元之3紙本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5萬元。而上開二訴之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前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合計為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4,4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