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5號上 訴 人 陳雯玉即第一站飲品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湘崑間本訴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及反訴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