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6號原 告 呂淑玲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被 告 宏發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淑芬訴訟代理人 毛棟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下午3時,至臺南市○○區○○路00號10樓之5履勘現場,並請兩造各自偕同修繕房屋漏水之鑑價人員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