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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6號原 告 張貴隆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 告 賴逸士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被 告 丘蕙珠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自10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雖先後具狀說明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之本金為362萬1,560元,惟並未以言詞或書狀變更訴之聲明,則原告先後具狀說明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之本金為362萬1,560元,其真意為何,有待闡明。其次,被告就原告所計算、被告賴逸士提出之給付,抵充利息後,目前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之意見為何,並不明確,亦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