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宇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淳鈞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抵費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2,401元【計算式: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652.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評定單價16,000元×(1億分之2,882萬2,945)≒7,622,4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1,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537元、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惟上訴人第一審僅繳納73,666元,第二審裁判費則未繳納,尚應補繳61,098元【計算式:76,537元+58,227元-73,666元=6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