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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宇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淳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抵費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1,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日期: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