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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建英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70,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