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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成建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俊良、董燕燕、董蓁蓁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933,273元(計算式: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共56,899,910元×2/3=37,933,2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