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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謝昆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崑儀等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蔡崑儀、蔡鐵樹、陳呈、陳華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追加蔡崑儀、蔡鐵樹、陳呈、陳華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被告蔡崑儀、蔡鐵樹、陳呈、陳華於起訴前死亡,本件之訴訟要件顯有欠缺,揆諸前揭說明,爰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蔡崑儀、蔡鐵樹、陳呈、陳華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陳報被告蔡崑儀、蔡鐵樹、陳呈、陳華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並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