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3,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