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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依系爭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第3條記載,兩造已合意由機關所在地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原證2號),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