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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茂生

楊尚翰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沈聖瀚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86,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9,06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