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圓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憲松間請求撤銷股份轉讓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08,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