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建良
吳約樑吳承諺許吳淑華吳秀英吳秀蘭吳秀霞吳佳蓉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吳春連等人間請求土地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0,752元(見本院卷第26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