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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 告 陳有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元保(已歿)間請求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4,416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15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24至2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