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仲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孟書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19,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0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