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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 告 翁炳坤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裁判案由:回復土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