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抗 告 人 翁炳坤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重訴字第248號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