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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 陳耕南被 上 訴人 蔡寶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0,830元【計算式:1846.17㎡(系爭土地面積)×12,1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6(上訴人主張之權利範圍)=6,980,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30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郁婷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