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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被 告 FRUITAGE INTERNATIONAL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 翁文鍾上列翁文鍾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柯漢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伍點參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拾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FRUITAGE INTERNATIONAL CO,. LTD.(下稱FRUITAGE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FRUITAGE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邀同被告翁文鍾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陸續簽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及借款延展清長期約定書,約定於美金200萬元授信額度內循環動用,借款利息自借用日起按6個月LIBOR利率百分之0.20413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63計算(即百分之

1.83413),如有遲延還本或未付息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即百分之0.183413),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即百分之0.366826)加計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付息或在其他金融機構有借款發生逾期者(授信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第1、9款),經事先於合理期間通知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詎被告FRUITAGE公司陸續借款:①美金119萬9,755.39元、②美金114萬778元、③美金38萬9,000元,其中②、③筆借款為聯合授信案(不在本件訴訟請求範圍內),經管理銀行O-Bank C

o.,Ltd.(即王道銀行)於110年5月18日宣告違約確定,並經原告於110年5月21日發函催告被告處理債務未果,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第1、9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翁文鍾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部分沒有意見。惟原告請求逾期在6個月內之違約金,每期約新臺幣(下同)6萬6,017元,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之違約金每期約13萬2,034元,違約金合計達79萬2,204元【計算式:6萬6,017元+13萬2,034元=79萬2,204元】,顯然過高,爰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數額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FRUITAGE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第740條亦有明定。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

書、連帶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及借款延展清長期約定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客戶外幣放款查詢期間迄日餘額、中長期放繳款試算查詢、王道銀行之被告聯貸授信案違約宣告確定通知書2份、聯貸繳款試算查詢表2份、催收紀錄表、催收函及回執2份(本院補字卷第19至63頁)為證,經核無誤,且被告FRUITAGE公司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加以否認;另被告翁文鍾亦不爭執本件借貸之事實(僅請求酌減違約金,詳後述)。是本院審酌上開卷附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FRUITAGE公司、翁文鍾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翁文鍾固抗辯本件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予以酌減云云

。惟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然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之規定乃係賦與法院得依兩造所提出之事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之權限(最高法院49年台上第807號、93年度台上字第909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兩造約定之違約金數額,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3413計算(即百分之1.83413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6826(即百分之1.83413之百分之20)計算,尚難認約定之違約金有何過高而應酌減之情形,且被告翁文鍾所提出之違約金計算結果,依上開違約金利率予以計算,亦有所誤,是被告翁文鍾抗辯約定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為無理由。

六、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0萬9,61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表:外幣貸款美金(金額:美金) 編號 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119萬9,755.39元 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341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