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 告 方淑苓
方淑雲李秉青林芯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律師複 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被 告 蔡安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0號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業務侵占等刑事告訴,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6845號、110年度偵字第1255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170號案件審理中,而因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審理程序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