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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 告 方淑苓

方淑雲李秉青林芯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律師複 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被 告 蔡安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0號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業務侵占等刑事告訴,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6845號、110年度偵字第1255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170號案件審理中,而因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審理程序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