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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姬修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精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00,000元,依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日民國110年7月1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28.16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688,000元(計算式:美金180萬元×匯率28.16元=新臺幣50,6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8,0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457,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