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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姬修被 告 台灣精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457,572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