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 告 杜月英(即杜淵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王中攸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 表 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5,9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