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9號上 訴 人 吳逸人
吳逸男吳逸君吳瑞娟吳瑞娓被 上訴 人 嘉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益昆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涇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82萬8338元(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9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