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住○○市○○區○○里○○路000巷00 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佳勇、鄭洪麗花、鄭雅苓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00,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