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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 告 郭鳳池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被 告 黃金嬌即金依兒寶飾精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4年6月間起,以投資鑽石、黃金、玉座等名目,邀約原告出資。被告稱其有認識高雄鑽石盤商,該高雄鑽石盤商會從比利時、香港等地收購鑽石,兩造協議由原告出資交由被告黃金嬌做為購買鑽石之投資款後,被告黃金嬌再向該高雄鑽石盤商購買鑽石,再將由高雄鑽石盤商購買之鑽石轉售臺中的鑽石商(被告黃金嬌稱其為阿宏),賺取中間價差,再將所賺取之價差分配給原告作為紅利,被告並保證保本,並約定到期後投資款本金可以取回(下稱系爭投資契約)。兩造約定投資款到期後,原告屢次要求被告返還投資款及紅利,被告皆避不見面,或藉故拖延,嗣後兩造會算後,被告尚有新臺幣(下同)3,828萬元投資款未返回。爰依系爭投資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於告3,828萬元之投資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未返還原告之投資款共計3,828萬元,但仍有擔保品在原告處。因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伊曾告訴原告,無法如同以往發放紅利,投資有虧損,又原告向伊催討投資款,使伊以低價賣出物品,造成損失,原告應負擔投資之虧損,被告尚未結算究應返還原告多少投資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投資被告數年,陸續給付投資款與被告,投資期間到期後,被告迄今未返還投資款共計3,828萬元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因新冠肺炎之故,被告受有損失,原告亦應負擔被告損失,被告尚無法算出應給付原告之數額等語。惟依被告於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109他字第4535號所提出之刑事答辯狀二表示:自108年12月以後,因受國內外新冠疫情衝擊影響,景氣不佳,被告無力再給付原告紅利,原告原有投資款亦因先前已進貨關係轉換成貨品,加以原告催討返還投資款孔急,被告不得已將部分鑽石、珠寶及金飾以賤價方式出售,先行清償原告鑽石投資款890萬元部分,暨返還金飾部分投資款85萬元,其餘部分則經雙方會算確認金額後,被告另行出具新的書面共計5件及被證一即附表甲(按附表甲金額共計為3,828萬元),並記明擔保珠寶之照片及保證書,做為原告投資之憑據等語(見109年度他字第4535號卷第546頁)等語。足徵,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兩造確已就系爭投資契約,被告究應返還原告多少投資款,進行會算等情無訛。是被告空言抗辯,其與原告間就返還投資款之數額尚未進行會算,原告尚應補償被告虧損乙節,係屬無據,尚難採憑。從而,原告主張依據系爭投資契約,被告應返還投資款3,828萬元,係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投資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828萬元,及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