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育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煒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添富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務侵占),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萬6,722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