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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清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焜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萬2,2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日期: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