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 告 王大進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被 告 施治明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複代 理 人 陳妍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112年7月10日前具狀陳明下列事項:㈠民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於撤銷確定證明書時已逾5年之期間,是否仍有適用之餘地?即系爭支付命令確定日期為91年7月19日,撤銷確定證明書之時間在110年10月29日,顯然已逾5年之期間,有無上揭條文適用之餘地?㈡訴外人葉展嘉受原告之委任,於110年4月18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1即「台南市榕樹下茶藝會」會址,向被告催收借款2,500萬元時,被告是否有承認債務之意思表示?若有,該承認之效力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